Covid-19 (15 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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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项关于行动管制令期间就业法最常见问题
2020年3月16日,马来西亚首相宣布根据《1988年疾病控制法令》及《1967年警察法令》正式颁布行动管制令。 以下为十(10)项关于行动管制令期间就业法最常见问题。
2020年3月16日,马来西亚首相宣布根据《1988年疾病控制法令》及《1967年警察法令》正式颁布行动管制令。 以下为十(10)项关于行动管制令期间就业法最常见问题。
什么为“基本保障”及“非基本保障”服务?
以下是根据行动管制令条例与人力资源部常见问题(“MOHR FAQ”)所列出的基本保障和非基本保障服务:
基本保障服务 非基本保障服务 银行和金融, 电力和能源, 消防, 港口、码头和 机场业务与服务,包括装卸、驳运、货物处 理、引航及仓储或集装商品, 邮政, 监狱, 生产、炼制、储存、供应及运送销售燃料和润滑油, 健康及医疗, 固体垃圾/废物管理及公共卫 生, 污水处理, 无线通讯,包括广播和电视, 电信, 陆路、水路或空运, 供水, 电子商务, 国防及保安, 食品/食物供应, 野生动物管理, 移民局, 海关, 酒店和住宿, 任何其他部长认为对公共卫生或安全必不可少或至关重要的服务或工作。
基本保障服务中未列出的任何其他服务。 依据MOHR FAQ , 以下被列为非基本保障服务: 汽车维修或机械服务, 对防御及保安设施进行中建筑和装修工作, 宗教, 社交, 文化活动(丧礼除外), 运动, 国内旅行, 国外旅行, 国际入境马来西亚,在新加坡、泰国、汶莱和印尼工作而需出境工作的马来西亚公民
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媒体声明,一些基本保障服务仅被允许以受限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被允许以最低限度运作/在家工作,而某些非基本保障服务已获取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允许而照常运作。如果需要对此方面的说明,建议您寻求适当的法律建议。
属于
基本保障服务;或
非基本保障服务但已被被准许在管制期间内经营
的雇主要如何在管制期间经营他们的业务?
经营基本保障服务或非基本保障服务但已被被准许在管制期间内经营的雇主,可要求雇员在管制期间到工作场所工作。但是,雇主必须在该期间采取以下措施:
将运营中的雇员人数减少50%或减少在工作场所工作所需的雇员名额;
安排不参与关键工作的雇员在家工作;
确保雇员最少的出行的次数;
雇主与雇员均不得在管制期间到国外;
每天对雇员进行体温检查;
遵守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新冠病毒的所有程序;
为在工作场所的雇员提供洗手液和适当的保护;
必要时消毒和清洁工作场所;
任何出现新冠病毒症状的人都应立即就医;
在工作场所进行社会疏离。
雇主还必须提供文件以证明其雇员是在基本保障服务或已被允许的非基本保障服务领域中,在管制期间内工作。这是为了保障雇员并方便他们往返工作场所
在基本保障服务领域工作的雇员可否拒绝工作?
在基本保障服务领域工作的雇员不能拒绝工作,除非他拥有正当拒绝的理由,例如:该雇员已被医务人员指使隔离并且/或者由于该工作场所极有可能因有确诊案例已受到污染。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工作将被视为旷工,雇主可以对雇员采取纪律处分。
属于非基本保障服务的雇主可否照常营业,例如: 经营营业场所并要求雇员照常工作?
属于非基本保障服务的业务不能在未经相关部门事先许可之前在其营业场所照常营业和/或要求雇员照常工作。但是,他们可以以家中工作的安排进行远程办公以继续处理他们业务(若可能且可行)。非基本保障服务的雇员如果被迫照常工作,则可以向警察作出对雇主的投报。
属于非基本保障服务的雇主可否指使雇员在管制期间休年假和/或无薪假?
MOHR FAQ专门针对此问题阐明,总体而言,无论基本保障服务或非基本保障服务
(我们强调),雇主都不能指示或强迫其雇员在管制期间休有薪年假和/或无薪假因为该行动管制是在1988年疾病控制法令下做出的。
在管制期间,属于非基本保障服务的雇主是否必须为雇员支付工资?
根据MOHR FAQ,所有雇主都必须在管制期内向其雇员支付薪水和津贴。 但是,如果在管制期内无需出差或出勤,雇主则无需向雇员支付出勤/出差津贴。
每日受支付薪金的雇员必须按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录取通知书/服务合同/最新加薪通知书中的协议受支付薪金。对于没有固定工资的雇员,每日工资不得低于2020年最低薪金指令中规定的最低薪资。
雇主在管制期内未支付薪资或强迫雇员在管制期内休年假或无薪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可以向劳工部投报雇主。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第18条,已加入工会的雇员也可将此问题以贸易纠纷为理由向劳工部投报。
雇主可否采取减薪措施以避免终止雇佣关系吗?
根据MOHR FAQ,如果为了避免终止雇佣关系而须要减薪,雇主须与雇员进行对话并在实行减薪之前获得雇员的同意。如果有任何集体合同,雇主应就减薪进行讨论并征得雇员工会的同意。
雇主可否因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而进行裁员吗?
如果雇主因此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而面临财务困难,雇主可在遵守必要的裁员法为前提下而进行裁员,其中包括雇主必须证明该流行病已经对其营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而行动管制令和/或管制期本身并不能成为支持裁员的唯一依据。
人力资源部常见问题进一步指出雇主须在进行裁员之前实行以下3项措施,其中除其他外, (i) 证明业务下滑确实是受新冠肺炎导致;(ii)减低工作时间、减少雇员薪水或暂退雇员;(iii) 在无法避免拜退雇员的情况下,雇主须先辞退外劳,在涉及辞退本地雇员的情况下遵循“迟进先出”原则。如雇主有意偏离这些建议的举措,雇主则需有充分的理由。
因新冠病毒导致商业低迷而被裁退的雇员该怎么做
根据马来西亚就业和劳资关系法,雇主在解雇任何雇员时都必须要有合理及公正的理由。如果雇员认为他/她已遭雇主无合理及正当的理由解雇了,他/她可以书面形式向劳资关系总干事提出申诉,以被恢复之前的工作岗位。雇主需遵守相关的裁员法,包括因新冠病毒导致业务下滑而采取终止雇佣关系的举措。雇主和雇员都应立即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杨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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