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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13 April 2020)

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及其对马来西亚合同的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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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鉴于全球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以及马来西亚确诊病例迅速攀升,马来西亚政府于2020年3月16日宣布实施从2020年3月18日至31日的全国行动管制令以遏制疫情的传播。实际上,行动控制令要求所有政府和私人机构停止运营,除了那些涉及提供基本服务的机构,例如水源、电源、能源、通讯、邮政、运输、灌溉、石油、天然气、燃料、润滑剂、广播、金融、银行、保健、药剂、消防、监狱、港口、机场、保安、国防、清洁、零售以及食品供应。为了遏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马来西亚政府已经决定将行动管制令的期限从原本的2020年3月31日延长至4月28日。

新型冠状病毒的大流行已经导致各大洲的工厂和办事处关闭,并且已经严重地影响全球的商品和服务供应链。在马来西亚,许多公司极可能难以履行其合同义务及承诺。比如,由于遭受疫情影响最严重之亚洲二国, 中国和韩国厂家的延迟或取消运送重要部件,将导致本地机械制造商可能无法遵守严格的时间表来生产和交付机器。

关键问题是,由于全球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而导致的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及马来西亚实施的行动管制令是否会构成任何现有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事件(force majeure),或为终止合同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

本文章将研究3个相关问题:(一)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合同权利;(二)1950年《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三)受挫失效事件(frustration)的后果,以应对全球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和行动管制令对马来西亚合同的影响。

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合同权利

缔约双方在商业合同中纳入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以免因某些不可控制的触发事件之发生而延误或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例如战争、天灾、暴动、疫病大流行等。

一般典型的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词如下:

 

“如果任何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是由于自然原因、天灾、火灾、罢工、疫病大流行、暴乱、战争或其他超出合理控制范围之任何情况所造成,则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对于因延迟履行此义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方有权力合理延长履行此义务的期限。”

 

在发生任何触发事件的情况下,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的缔约方必须证明该条款所述事件的发生,并且证明该事件已经阻止、阻碍或延迟了合同义务的履行。 此外,缔约方必须证明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是基于其无法控制的情况所造成的,并且已采取合理步骤来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或其后果。1

一般情况下,法院将会探讨不可抗力条款的理解,以确定该条款是否足以涵盖触发事件,以及它是否影响了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此外,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的缔约方必须遵守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要求才能援引该条款,例如向另一缔约方发出通知。

1950年《合同法》的法定权利

当合同中没有任何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根据1950年《合同法》,缔约双方在处理全球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和行动管制令对合同的影响方面有哪些法定权利呢?

在马来西亚,依据1950年《合同法》第57条第2款,一项协议在事后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的可以被视为受挫失效 (frustrated) 和无效(void)。该条款规定:

 

“一项承诺采取某个行为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该行为变得不可能,或由于承诺人不能阻止的某一事件而变得不合法。当该行为变得不可能或不合法时, 该合同就当无效。”

 

一般而言,如果触发事件是基于其本人的行为,即自我引起的受挫失效,缔约方就不得以1950年《合同法》第57条第2款为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辩护理由。

在依赖1950年《合同法》第57条第2款时,缔约方须证明以下要求:2

  1. 承诺人所依据的使合同受挫的事件必须是合同中未作任何规定的事件。 如果已经作出规定,则必须让当事各方在双方之间分配风险。
  2. 承诺人所依赖的事件必须是他本人不负责的事件。 换句话说,自我引起的受挫是无效的。
  3. 解除履行承诺的事件必须与合同所承担的事件有根本的不同。法院必须认定执行最初的承诺实际上是不公正的

Pacific Forest Industries Sdn Bhd & Anor v Lin Wen-Chih & Anor [2009] 6 CLJ 430一案中,马来西亚联邦法院裁定,合同不会仅仅因为难以履行而受挫失效。受挫失效法则只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因无法履行合同而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在法律上或实际上无法履行,合同即告受挫失效。

在香港 Li Ching Wing v Xuan Yi Xiong [2004] 1 HKLRD 754一案中,一名租客争辩说,他的租约在非典型性肺炎(SARS)疫情爆发期间受挫失效,因为香港卫生署发出隔离令而使他不得在该处所居住10天。法院认为,租约并没有因此受挫失效,因为隔离令只是在有争议的租赁范围内的很短暂期限,即两年租赁期中的10天而已。该事件并未显着改变双方在订立租赁协议时可以合理预料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性质

因此,应该指出的是,依据1950年《合同法》第57条第2款,并非所有合同都会由于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和行动管制令而被视为受挫失效和无效。缔约双方必须证明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是基于工作人员短缺、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承诺或其他情况变化而导致其合同在法律上或实际上无法履行。

受挫失效事件的后果

倘若缔约方能够根据1950年《合同法》第57条第2款证明其合同无效,在合同中获得任何利益的人都必须将其恢复或赔偿给他所获得的利益。3

此外,1956年《民法条例》第15条也规定了在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其他原因而受挫失效时的补偿如下:

  1. 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前,依据合同支付或应付给任何一方的所有款项,如属已支付的款项,须向另一方追讨或停止支付。
  2. 如果获如此支付或应付的款项的一方,在解除合同之前已招致开支,若法院认为公正,可容许他保留或追讨如此支付或应付的款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3. 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在解除合同之前已获得宝贵利益的,若法院认为公正,另一方应向他追讨该笔款项

总结

尽管政府为了遏制新冠病毒疫情的蔓延而发布了全国行动管制令,但还是建议缔约双方应仔细审查其现有的合同条款,尤其是与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的最后期限有关的条款。

若是出现任何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缔约各方应立即寻求律师的法律援助,以维护和保障其合同和法定权利,并确保他们及时收到关于应做什么以及在遭受损失时如何寻求补救的最佳建议。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我们的律师团队。

1Best Venue Sdn Bhd v Allianz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M) Bhd [2015] 4 CLJ 219

2Guan Aik Moh (KL) Sdn Bhd & Anor v Selangor Properties Bhd [2007] 4 MLJ 20

3 1950年《合同法》第66条

谢树川–合伙人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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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嘉隆–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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